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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年休假没有休,如何补偿(合理协商解决)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鲁维佳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劳动者应休而未休年假,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离职时能要求补偿吗?“郑漂”毛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作为商场导购的她全年无休、辛苦工作,在离职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等却遭拒,该如何维权?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毛女士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判令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毛女士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报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元。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月,毛女士到某销售公司处开始上班,被该公司派往郑州某门店从事导购员工作,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元每月,奖金和补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年月,某销售公司开始为毛女士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毛女士对这份工作十分满意,工作起来也是兢兢业业。但出乎她意料的是,年月,某销售公司停止了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并以总公司名义通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毛女士对终止劳动关系不服,并且向某销售公司提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内,从来没有休过年假,希望公司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加班工资并将自己上一年度未休的年假折算成工资支付给自己,遭到了该公司拒绝。后毛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某销售公司自裁决书生效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毛女士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报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元。仲裁裁决作出后,某销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庭上,某销售公司表示,该公司只是受托为郑州某门店人员缴纳社保,其并未与毛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非由其发放,工作也非由其安排,其与毛女士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已安排毛女士休年假,完成了安排员工休年假的义务;毛女士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报酬的标准缺少计算依据,应驳回仲裁裁决。

  对此,毛女士则表示,仲裁阶段某销售公司负责人已当庭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毛女士日常受该公司管理,双方不是代理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且该公司也自认加班是事实、是常事,每月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过。综上,应驳回某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某销售公司主张其与毛女士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受托为其郑州某门店人员进行属地化缴纳社会保险,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某销售公司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报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并未提供尤其掌管的发放记录、休假考勤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毛女士与某销售公司的劳动合同;某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毛女士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报酬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元;驳回某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某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 劳动者应及时主张

  主审法官随后表示,休息休假是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除法定假日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行使带薪年休假权利,且用人单位亦应予以准许并保障劳动者享受该权利,确实无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或在劳动者离职时,予以协商处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开始主张加班工资待遇、未休年休假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多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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