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管辖权
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对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一些工作,了解案情,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及时结案。
但是,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不是主要犯罪地,如果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利时,可以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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