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作为名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员工利用名下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殊主体要求
案号:()甬仑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恒迪公司收购沃尔沃二手车,并按照惯例将车辆过户到员工余科迪名下。恒迪公司员工傅超伙同余科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沃尔沃车毁损。保险公司将沃尔沃车辆的理赔款.万元支付到余科迪名下。检察机关以保险诈骗罪起诉傅超、余科迪。
法院认为:恒迪公司是沃尔沃车的所有人,但为了交易方便,将该车及保险均登记在余科迪名下。所以,余科迪是沃尔沃车商业险和交强险名义上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傅超为骗取保险金,伙同余科迪故意制造事故,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傅超等人故意制造事故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使沃尔沃车的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需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此,即便傅超在保险公司定损赔偿之前将沃尔沃车及保险索赔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由善意第三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并领取保险金,也不影响对傅超保险诈骗行为的认定,诈骗金额应以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数额(.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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