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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及计算方法)

  近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了

  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

  关于实施期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年月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年月日,保持了降费率政策的连续性,并且由原来的延续个月延长为延续个月,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

  关于费率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执行,其中,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严格落实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的有关要求。

  (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含)至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年底为计算时点。

  关于经办服务

  通过内嵌征缴比例到经办信息系统,实行降费率“直兑直达”,企业无需申请,零成本享受政策。此次全省延续实施降费率政策,不分企业性质、不分行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普遍受益。通过减征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助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积极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关于基金安全

  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在落实好政策的同时,全省人社部门将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社保基金管理巩固提升行动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综合:湖北发布、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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