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抓获,现羁押于XXXXXXX看守所。
经审查查明,XX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XXX趁着夜色,进入位于XXXXXX商场的一家珠宝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了一颗价值人民币XXXXX元的钻石戒指。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XXX对于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且没有合法的证明证明其所盗窃的物品来源合法。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名及事实认定
被告人X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
1. 珠宝店监控录像
2. 被盗钻石戒指的发票及鉴定证明
3. 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认罪书
法律适用及意见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XXX的行为,本院认为其危害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刑事责任及建议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
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建议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其认识到错误,并在刑满释放后,积极融入社会,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贡献。
结语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XX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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