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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离婚协议中这几种约定都无效)

当今社会,离婚率逐渐攀升。夫妻在感情破裂时,涉及到共同的房产、财产等需要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需要协商,往往会达成部分协议,那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吗?作为律师,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以下这几种情况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即使双方达成共识,也是无效的。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离婚协议中这几种约定都无效)  第1张


一、约定一段时间内不再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外界干扰。这个约定限制了一方权利,本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

离婚后的双方都是自由的个体,都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无论男女双方是出自什么样的立场定下这个约定,选择独身还是再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这都是双方的自由。

二、限制生育

如果双方已经有了孩子,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可能出于担心对方照顾不好孩子的立场,要求对方在再婚后一段时间内不能生育,或者直接限制对方生育。但是生育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和前面的离婚后再婚一样,完全由个人的意愿决定,不受任何人干扰,双方再婚后都可以再次选择生育,这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孩子的保护。

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离婚协议中这几种约定都无效)  第2张


三、处置他人财产

离婚协议中,双方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和一定生活保障,可能会在协议中添加关于房产的处置问题。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仅仅是对于协议双方来说的,并不涉及其他人。比如说有一份离婚协议是这样描述的,女方要求男方在离婚后将他和父母名下的财产归女方所有,虽然男方可以自主决定自己拥有的房产,但是关于他父母的那部分房产是无权处置和决定的。无论房产是归男方还是归女方,只要其中涉及到一方父母的产权,那么属于父母的部分双方都是无权处置的。

这一点即使在离婚协议之外的协议中也是生效的,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内容必须是与协议双方有关的,关于他人的财产需要根据自主的意愿自行处理,不可以经由他人决定,这是对公民财产的基本保护。

四、放弃探视权

如果离婚双方有孩子,那么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有关孩子的探视权。有些当事人在处理孩子的探视问题时,会选择让对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但无论对方是否同意,这一条约定都是无效的。探视权本身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一项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本身就会对孩子的成长有负面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的陪伴尤为重要,这决定了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同时对于没有拿到监护权的一方,也是一种遗憾的弥补。虽然可能两人之后都会组建不同的家庭,但是对亲生孩子的关心和爱护是不会减少的,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亲生父母必须履行探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这也是法律对孩子权利的保护。

离婚协议万万不能写的话(离婚协议中这几种约定都无效)  第3张


相信这四条无效的约定,可以让大家对离婚协议有更清楚的认识,离婚协议仅仅是双方在部分情况下进行的约定,但约定必须要以尊重对方权利为基本前提,离婚仅仅是我们的一个选择,但这个选择并不能成为日后约束我们的束缚和限制,希望大家能够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实在实在万不得已,也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约定,一定要仔细斟酌,仔细考虑。当然,对于其中部分影响自身权利的约定,法律会给予无效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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