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 +

网络诽谤的民事责任,网络辱骂他人构成什么罪

名誉权

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受到法律的保护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散播谣言恶意诋毁他人

会受到哪些处罚?

一起看看下面这起案例


# 案情介绍 #


郝某某与李某某曾系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同班同学,原系朋友关系。2021年8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某某在个人微信朋友圈、个人微博发布多条带有辱骂性词语的信息对郝某某进行人身攻击、辱骂。2021年10月13日,李某某又在其个人微博发布信息,该信息中含有多处不文明用语,并公然造谣、侮辱、诽谤,恐吓郝某某。郝某某以名誉、隐私遭到严重损害为由,诉请判令李某某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法院判决 #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信息,引发了他人对郝某某的负面认识,造成郝某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犯了郝某某的名誉权,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令被告李某某删除其在个人微信、微博账户平台上发布的侵犯原告郝某某名誉权的信息,并在其微信、微博账户平台上向郝某某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经法院核准),持续时间不得低于七日。

# 法官说法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微博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按键伤人”“网暴”等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当事人在校读书期间,正是青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青年人是网络生活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引领新风尚、弘扬正能量的主力军,更应遵守网络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正向且包容的网络环境。

#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好的文章希望我们帮助分享和推广,猛戳这里我要投稿

返回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快捷回复: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共87人参与)参与讨论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